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,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,用在指定商品上,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。[阅读全文]
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,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,用在指定商品上,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。[阅读全文]
经审理查明: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233873号“Ogival”商标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,撤销决定现已生效,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...[阅读全文]
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56289号“天汇防水TECWAY及图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一)、第14256288号“天汇防水T...[阅读全文]
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97368号“大渔小站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一)、第1671924号“大渔TAIRYO”商标(以下...[阅读全文]
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,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,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。[阅读全文]
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,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。[阅读全文]
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,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。[阅读全文]
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39840号“金诗铝艺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一)、第3961314号“金狮JINSHI”商标(以下...[阅读全文]
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89984号图形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)不构成近似商标。[阅读全文]